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81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万元及违约金2500元,合计22500元; 二、驳回原告倪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7999409328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白土岗乡211公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