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776号 |
案号 |
(2017)宁0181执1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华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周建华、马爱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3203.81元,本息合计1013203.81元;按年利率11.745%计算,支付2017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马学江、赵春梅、杜文贵、姚彩霞、杨怀伏、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马学江、赵春梅、杜文贵、姚彩霞、杨怀伏、灵武市黄河源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建华、马爱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7999409328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白土岗乡211公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