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291民初160号 |
案号 |
(2017)内0291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威丰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5047.8元; 二、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威丰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175047.8元货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计1901元(原告包头市威丰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扬州国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5-09 |
发布时间 |
2017-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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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单秋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158100855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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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仪征市月塘镇工业集中区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