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201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19)新2201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4180元; 二、被告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2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2元(原告哈密天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永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43134691925 |
登记机关 |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638号华雄大厦16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