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00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新4003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蛟龙、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 913 620元、违约金(以未付款项1 913 62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并上浮30%,从2015年11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 585元(原告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蛟龙、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本判决确定的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明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3766841612J |
登记机关 |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502号(三洋广场楼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