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奎民初字第1099 |
案号 |
(2016)新4003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冯秀娟与被告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秀娟退还房款430 000元; 三、被告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秀娟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四、驳回原告冯秀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明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3766841612J |
登记机关 |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东街1-502号(三洋广场楼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