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兴民二初字第436号 |
案号 |
(2015)兴执字第00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75779元、利息208000元(计至2014年6月25日)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二、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106000元、利息624000元(计至2014年6月25日)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三、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复利(复利计算: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至2014年6月25日止,以利息1993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至2014年6月25日止,以利息5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 四、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9975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 五、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2014年7月9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从2014年7月1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2910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 六、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处理(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凭祥)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0000005}项下的质押物(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担保金额5500万元为限); 七、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卢柳忠、覃莹颖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5500万元为限)。被告卢柳忠、覃莹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玉先强、姚琳珍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担保金额5500万元为限)。被告玉先强、姚琳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确定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02 |
发布时间 |
2015-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柳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81708660792L |
登记机关 |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凭祥市夏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