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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9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民终81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7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8683477.53元和贷款期间内利息259045.48元及以此利息及尚欠借款本金计算的相应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鑫、李杨、万钰对被告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14元由被告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鑫、李杨、万钰连带负担。二审主文: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 民初 18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律师费 10000 元;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 民初 182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 民初 18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 8683477.53 元及欠付借期内利息 259045.48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 0103 民10初 18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鑫、李杨、万钰对本判决第一、三项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7861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309 元,均由贵阳升宥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鑫、李杨、万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黔0103执1725号
立案日期
2019-04-15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040446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杜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5692217993
登记机关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香格里拉大厦9楼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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