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托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渝0109民初1098号 |
案号 |
(2017)渝0109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重庆托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支付给重庆龙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 357.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以5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5月23日起,以11 357.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802元,由重庆托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9756249412E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