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恒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9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法民初字第04589号 |
案号 |
(2015)江法民执字第01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 328 699.55元。 二、被告胡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罚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罚息为43 153.71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 328 699.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胡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23 800元。 四、被告尹世刚、朱卫珍、重庆恒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胡龙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尹世刚、重庆恒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邦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龙飞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8-11 |
发布时间 |
2015-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龙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