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津0104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春年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公积金欠款42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春年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张春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7-15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1103127522D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