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兴光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01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8民初6257号 |
案号 |
(2019)京0118执4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兴光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借款本金十四万六千元,并支付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借款利息十三万三千七百五十一元五角四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兴光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十四万六千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801170042F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