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82民初3335号 |
案号 |
(2017)闽0182执1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6月30日结息872735.40元,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续计利息)。二、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有权以刘亨武、李依妹抵押的位于长乐市航城街道吴航路800号龙团公寓(城市之春)10幢1102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4865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房屋所有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0804137号)。三、刘兰钦、刘亨武对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还款项,在各自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刘兰钦、刘亨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10元,由福建恒晖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刘兰钦、刘亨武、李依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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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兰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786902742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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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乐市空港工业区(湖南片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