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集民初字第190号 |
案号 |
(2016)闽0211执0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创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75370.64元及违约金(11722.01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40088.3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9680.92元,自2013年12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9585.31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9343.08元,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8664.87元,自2014年3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8906.19元,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8521.15元,自2014年5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8387.4元,自2014年6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550471.41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标准按日万分之八计算)。 二、被告张小平、陈砚南、蒋晓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小平、陈砚南、蒋晓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宿迁市外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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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砚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274621546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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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