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980万元借款项下截止2018年8月20日欠付的利息合计1092661.58(其中利息726144.47元、罚息264784.5元、复利101732.61元),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计付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邢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54元,由被告杞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杞县普天新型农村社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郝宗辉、邢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宗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77993312U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6号13层B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