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82民初3347号 |
案号 |
(2017)豫0782执1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16488元,由被告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靳保知共同承担。被告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靳保知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交纳,并在交纳后二日内将交费票据备查联交回案件承办人;逾期拒不交纳,将由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靳保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2789168512M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辉县市孟庄镇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