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27号 |
案号 |
(2016)豫0802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国有、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王素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素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苗国有、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苗国有、河南省怀宝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素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苗国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3744088092X |
登记机关 |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陟县大封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