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二金初字第3号 |
案号 |
(2015)新法执字第00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万元和利息。二、被告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卢赤民,李琤琤对上述债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08 |
发布时间 |
2016-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熊向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61678342K |
登记机关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朗公庙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