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川县宏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涧民三初字323号 |
案号 |
(2015)涧执字第00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钟治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87919.75元。本高钟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资金占有费: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6月10日,一248791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被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208791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被计算。被告伊川县宏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新安县伟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被告李永强、刘干峰、马程程、申灿辉、张洪杰、申云霞、李罡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67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03元,由钟治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时间 |
2016-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