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燕山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高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高执字第00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天业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 00万元。 二、被告胡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天业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 00无为基 数,按照年利率22. 4%,自、2 01 3年1 1月2 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 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胡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 5 5 0 0元。 四、被告山东泓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明门窗有 限公司、山东燕山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对被告胡立忠上 述一至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力口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 7 5 2元,财产保金 费5 0 0 0元,共计1 9 7 5 2元,由被告胡立忠、山东泓源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山东燕山三丰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郑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30 |
发布时间 |
2015-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137207904421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孝兴家园A13-1号楼-7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