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942号 |
案号 |
(2017)鲁0902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34144.93元; 二、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剩余借款利息(按照本金5000000元,自2016年4月12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3642.75元; 四、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剩余借款利息(按照本金4500000元,自2016年4月12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五、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律师代理费1900元; 六、如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即享有以被告陈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JB6662号的红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如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即享有以被告张茂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JTV277号的欧蓝德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被告泰安市巨盈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欣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甜甜、陈峰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泰安市巨盈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金欣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甜甜、陈峰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泰安市泰山鑫泉钢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甜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680697162H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