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仁海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4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1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桂芳、赵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小波借款130万元。 二、被告李桂芳、赵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小波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130万元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李桂芳、赵玉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赵小波律师费69 887元。 四、原告赵小波对被告李桂芳设定的抵押物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1号甲9号楼1001户房屋(抵押权人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债务的履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刘瑞盛、被告青岛仁海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李桂芳设立抵押物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团岛四路1号甲9号楼1001户房屋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清偿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8364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收取23 364元,由被告李桂芳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瑞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岙东路上马段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