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7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1488号 |
案号 |
(2017)鲁0303执4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万元、利息30774.1元,并支付2015年7月3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房产证号为09-0036075、09-0035886、09-0035884房产、被告滕聿民位于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镇政府驻地房产证号为09-0000452房产及被告滕丛丛位于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夏威夷房产证号为03-1001205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银岭集团有限公司、滕聿民、滕丛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31 |
发布时间 |
2017-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乃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0720708832A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3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