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503民初317号 |
案号 |
(2017)鲁0503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 952 951.5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 112 275.6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 二、被告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复利(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王现华、武小娜、黄庆海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王现华、武小娜、黄庆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 2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海塑料有限公司、王现华、武小娜、黄庆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777418932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