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烟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685执1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都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55644.3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的日起,以3855644.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莆田南华电路板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3611258932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江口镇赤港华侨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