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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2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3689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毛元春与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二、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毛元春预付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毛元春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217323280282
登记机关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大洼县大洼镇兴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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