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430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货款4 442 748.98元及违约金107 737元,合计4 550 485.98元; 二、驳回原告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 229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57 229元,由原告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负担12 139元,被告钟祥捷力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 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发布时间 |
2016-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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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家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55970783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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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