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9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2月1日的利息258507.26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9999.9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涂小琴、刘辉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2栋C单元402室(第4层)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涂安安、涂小琴、刘辉对被告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安安、涂小琴、刘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32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美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涂安安、涂小琴、刘辉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6-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安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飞宿舍八区76栋3单元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