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创美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2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勇、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肖金宝、柯秋花、南昌市青山湖区巨龙车行、吴立平、李淑萍、江西省创美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雪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勇、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肖金宝、柯秋花、南昌市青山湖区巨龙车行、吴立平、李淑萍、江西省创美车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雪华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70元,由被告黄雪华承担,被告刘勇、江西省伟豪电气有限公司、肖金宝、柯秋花、南昌市青山湖区巨龙车行、吴立平、李淑萍、江西省创美车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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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立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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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17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