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6666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2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福娇、周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磊归还借款5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福娇、周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磊支付律师费225300元;三、被告无锡博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吴福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许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3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77元,由吴福娇、周碧英、博胜公司、建鸣公司承担(该款已由许磊垫付,吴福娇、周碧英、博胜公司、建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许磊)。若吴福娇、周碧英、博胜公司、建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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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福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74555602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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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梅村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