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111民初8990号 |
案号 |
(2017)云0111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官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王助华、李萍、郑小昆返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大板桥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3157.62元以及2016年6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王助华、李萍、郑小昆返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大板桥支行律师费用70651元; 三、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助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镇西冲村委会一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