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涪民初字第439号 |
案号 |
(2015)涪执字第0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大卡车种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彭小红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从2011年3月3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5-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717594942J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