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13日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吴芳可以与被告孙志强、徐宁锦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中路5栋1单元1层1号房屋(权062012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赵春生、孙志强、徐宁锦对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0元、诉讼保全费3770,由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赵春生、孙志强、徐宁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900092528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新航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