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91民初1550号 |
案号 |
(2019)冀0491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4000元;二、被告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魏鸣钟、郗美云、秦寿伟、霍青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560元,由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魏鸣钟、郗美云、秦寿伟、霍青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91执2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4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霍青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5241074X9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果园北路19号东104-1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