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实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终3361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河北实华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贷款本金9996207.88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116356.03元共计10154112.9元剩余利息分段计算: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以9999245.4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14日止,以9996207.8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申请人有权对实华贸易公司提供的邯市国用(2007)字第C010026号土地抵押物在6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范围优先受偿。3、诚祥物资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中的4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402执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5411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霍青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5241074X9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果园北路19号东104-1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