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宝利晶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2民初297号 |
案号 |
(2019)辽1102执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盘锦宝利晶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景安禄运费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该款分两次支付,其中被告盘锦宝利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运费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运费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8年12月16日之前还清。二、原告景安禄自愿放弃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00元,由原告景安禄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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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209701825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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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盘锦市双台子区振雷小区C座1单元1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