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皓国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华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川0108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天地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借款本金5449702.52元。 二、被告成都天地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21459.55元;之后以5449702.52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额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 三、被告四川华西翔宇爆破有限公司、四川鑫源甘露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成都皓国贸易有限公司、李文龙、林修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4412元,由被告成都天地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成都天地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与原告。 如被告成都天地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翔宇爆破有限公司、四川鑫源甘露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全惠家具有限公司、成都皓国贸易有限公司、李文龙、林修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3号13栋2单元6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