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8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海仲京裁字第0011号仲裁裁决书 |
案号 |
(2016)鄂72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采购预付款人民币21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另行采购相应设备的差价损失人民币38万元。 三、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2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049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因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等额缴纳的仲裁预付金全部冲抵,两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049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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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养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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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