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911号 |
案号 |
(2018)鄂0606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借款本金192684.95元,利息21024.63元,手续费3360元,合计217069.58元;并按合同约定以本金192684.95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利息、手续费,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红梅、邱梅、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郭海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锦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607685636262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