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泛华恒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2690号 |
案号 |
(2017)鄂0191执1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泛华恒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586,811.65元及违约金175,000元; 二、驳回海门市金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泛华恒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4元,减半收取14,447元,由被告湖北泛华恒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时间 |
2017-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汉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000726118892G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