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皓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0054号 |
案号 |
(2015)岳执字第03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皓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476094.16元、违约金210561元; 被告刘洪大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8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济南皓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大负担47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09-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琛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5697472672J |
登记机关 |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