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江永宏达碳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125民初351号 |
案号 |
(2018)湘1125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毛发昌、湖南江永宏达碳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春泉借款本金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毛发昌、湖南江永宏达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发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江永县铜山岭农场(原铜山岭小学旧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