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6484号 |
案号 |
(2016)湘0181执3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彭成佳、缪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借款本金 527749.24 元及利息 38195.59 元、逾期利息 114842.64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彭成佳、缪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6000元; 三、陈梓平、吴喜凤、高振华、宋芝兰、卢丹、喻名友、喻瑶、浏阳市枨冲镇董家塘大地鞭炮厂、浏阳市利来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凯祥烟花出口厂、浏阳市富东鞭炮厂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彭成佳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14元,由彭成佳、缪艳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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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成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66631525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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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溪江乡仙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