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3085,787.72元、违约金308,578.77元,合计人民币3394,366.49元;二、被告龚卫华、林江霞、龚秀清、沈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956元,由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龚卫华、林江霞、龚秀清、沈桂英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5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33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