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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卫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8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391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3085,787.72元、违约金308,578.77元,合计人民币3394,366.49元;二、被告龚卫华、林江霞、龚秀清、沈桂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8,956元,由被告新余市疆博贸易有限公司、龚卫华、林江霞、龚秀清、沈桂英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时间
2019-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502执1578号
立案日期
2019-04-16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43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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