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0879号 |
案号 |
(2011)东一法执字第07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康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凤莞香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904万元以及资金暂用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 \t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金凤莞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t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t本案收取诉讼费1572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21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28415元,由被告承担1338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1-08-05 |
发布时间 |
2015-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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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敬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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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村君豪商业中心2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