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粤5302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州硕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部分:以775000元为本金、以日利率3‰自2013年6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17500元为本金、以日利率3‰自2013年8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2500元为本金、以日利率3‰自2014年8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60元,由被告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硕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该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09 |
发布时间 |
2016-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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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钟小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68244158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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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牧羊路2号之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