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238号 |
案号 |
(2016)粤1704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0266.4元及违约金(以200266.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4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阳江温泉度假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250元及违约金(即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05 |
发布时间 |
2016-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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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23757867722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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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温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