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瑞宏仓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洛商初字第00191号  | 
    
案号  | 
      (2015)惠执字第02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瑞宏仓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洛商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 二、华晓明、黄云冲对瑞宏仓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瑞宏仓储公司追偿。 三、驳回洛商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2110元,由瑞宏仓储公司、华晓明、黄云冲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洛商小贷公司预交,瑞宏仓储公司、华晓明、黄云冲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洛商小贷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6  | 
    
发布时间  | 
      2016-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亚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Y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