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545号 |
案号 |
(2015)徐执字第00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和复利,自2015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如被告新沂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就新房他证新沂字第01442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6.3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8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5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9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3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30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7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6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4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8.82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1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0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2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0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DY2707140020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船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8.93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孙成义、孙彬、陈福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数额范围内向被告新沂市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新沂市窑湾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新沂市龙缘酒业有限公司、新沂市龙马湖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时间 |
2017-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成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沂市窑湾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