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世纪鑫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新商初字第0952号 |
案号 |
(2014)新执字第0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明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交行借款本金2981532.8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8300元、期外罚息(以2981532.85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一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183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一上浮50%计算)。 二、陈明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74589元。 三、担保公司对陈明铅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明铅、叶英莲追偿。 四、万仕达公司、鑫业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分别在42240万元范围内对担保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仕达公司、鑫业公司、李成华、孙金华、李屾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担保公司追偿。 五、驳回无锡交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38957.6元,由陈明铅负担(无锡交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8957.6元由陈明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明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18 |
发布时间 |
2014-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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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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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2412室 |






